1、我国法律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有哪些?
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称的奥林匹克标志是指:(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2)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3)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4)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5)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贝贝、晶晶、欢欢、迎迎和妮妮这五个可爱的福娃)、会歌、“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2008北京奥运会的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6)《奥林匹克宪章》、《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此外,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绿色奥运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理念,同样属于奥运知识产权,受法律的保护。
2、什么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主要有四类:(1)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产权;(2)奥运会组委会继承申办、筹建以及举办奥运会过程中形成的产权,闭幕后(举办当年的12月31日以后)这些权利归国际奥委会所有;(3)国家奥委会的产权;(4)组织或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