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公丕祥认为:“聚先进的审判经验,为我所用,可以少走弯路,往往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如果条件比较成熟的话,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将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成功经验作为立法的参考,使有些民俗习惯上升为法律,以便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实施。”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院长汤建国的这番话并非没有渊源。
2007年,姜堰市人民法院溱潼法庭曾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吴某因不满丈夫孙某赌博的毛病,回娘家居住,并于2007年3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立案时,已近清明。因当地有出嫁女只能回娘家祭祖烧纸,但不可在娘家过清明节的习俗。因此,无论女方的父母兄弟姐妹,还是男方的家人都很着急,请求人民法院在清明节前进行调解。
“此习俗可能源于对祖先的尊重,因为无论是在娘家还是在夫家,祭祖都应当全家人参加才显得家庭和睦,家业兴旺,才能得到祖先的庇佑,否则将会给两家带来不吉利。”承办法官认为,该风俗应当在案件审判中予以尊重。2007年4月2日,承办法官召集原被告双方以及当地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对该案进行调解,最终吴某与孙某和好。
此前,姜堰市法院发现,在婚约彩礼返还这一农村常见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突出。同一法院甚至同一法庭,同样的彩礼纠纷判决出现不同的返还比例,且与民间的婚姻习俗相冲突。裁判结果与当事人的诉讼预期相差较大,当事人不断上诉、上访,判决执行也屡屡受阻。
对于婚约彩礼返还,汤建国介绍说,当地的风俗习惯是“男方回绝女方,彩礼不返还;女方回绝男方,彩礼全返还”,这样的规则是和国家制定法“彩礼应当返还”是不一致的。这样一来,一方面,法院的裁判不能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法院裁判在老百姓那里缺乏权威和正当性;另一方面,这说明现实中的确存在着国家制定法规则和民间习惯两套社会规则冲突并存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