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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出台责任追究办法 央企负责人造成损失终身禁入

从10月1日起,中央企业因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的将开始追究责任,除了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将追究主管、分管、重要领导人责任,而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除了扣发年薪外,还将予以行政处分以及职业禁入,甚至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这是国资委今天发布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

  几年来,中央企业大案时有发生,国资委2003年通过中央企业清产核资也发现,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多数是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或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为了从制度上约束,国资委制定了暂行办法。

  但企业经营必然会产生风险,对于什么情况下造成的损失追究责任呢?记者看到暂行办法规定得非常详细,分为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暂行办法规定,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根据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和影响,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四类。追究责任的范围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暂行办法强调,对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离退休的责任人,同样予以追究。子企业造成损失的,也要追究责任。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一旦查证核实、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将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大类。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年薪(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据悉,国资委还将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研究细化资产损失规模的划分标准。 
 
200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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