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受赠人接受华侨现金200万元以上捐赠确认(捐赠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照执行)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三章“捐赠财产的管理”中规定受赠人接受现金捐赠“相当于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向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报确认。” |
| 办理条件 |
华侨捐赠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
| 申报材料 |
(1)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内容包括:捐赠对象、捐赠金额、用途、捐赠人签名等); (2)受赠单位接受捐赠的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3)由受赠单位县级以上的侨务部门向省侨办申报捐赠确认的请示文书(内容包括:捐赠人姓名、国籍、原籍、受赠金额、明确受赠意见、资金用途等)。 |
| 办事流程 |
(1)受赠人向当地县级以上侨务部门申报; (2)县级以上侨务部门收集有关申报材料向省侨办申报捐赠确认的请示文书。 |
| 数量限制 |
华侨捐赠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
| 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侨务办公室 |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13楼(邮政编码350003) |
| 受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 联系方式 |
0591—87856441(办) 87823875(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