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刊期审核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审批 |
| 办理依据 |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2)《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11号)。 |
| 办理条件 |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 申报材料 |
(一式五份): (1)申请书:应当载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核的理由; (2)《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事项申请书》; (3)主管单位关于变更事项的审核同意文件。 |
| 办事流程 |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材料——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经研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新闻出版局通知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办理变更事项登记——不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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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新闻出版局办理变更事项登记;不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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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新闻出版局音像管理处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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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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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536687 |
| 联系人 |
谢志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