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核发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弄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
| 办理条件 |
1.申请者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市场信誉良好。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国内其产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商代理申请。代理申请者应提供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2.申请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并达到规定的生产批量和销售批量,且在福建省销售使用一年以上。一般农业机械产品生产批量应不少于50台,在福建省内销售量不少于5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销售量不少于25台(套)。 |
| 申报材料 |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规格确认表(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 产品定型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省份以上的新产品鉴定报告(或投产鉴定报告),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和证书或产品质量认证报告和证书。 5.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产品“三包”凭证(原件); 7.农业机械在福建省内用户使用情况。 |
| 办事流程 |
1.申请者向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提交申请材料,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2.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后报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审查。 3.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依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10日内报省农业厅审批发证。 4.经批准通过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由省农业厅以通告形式公布,颁发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5.申请者于通告后10日内向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领取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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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按照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机产品质量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2]费字482号/(93)闽财综字第004号)执行。 |
| 受理部门 |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屏路183号福建省农业厅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20、18、19、8、908、801、802、809、905、968等公交车到屏山站)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7516974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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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0591-87833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