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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授评审权审批:
1.申请教授评审权,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批准,并抄报人事部备案。其中,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所属高等学校申请教授评审权,还应报送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审查意见由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报教育部。 2.已经具有教授评审权的学校,应在批准授予的学科进行评审。少数暂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学科仍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进行评审;条件具备后,学校可按前1条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应对所属高等学校申请授予教授评审权工作统筹规划后,报教育部审批。
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1.申请副教授评审权,由学校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经教育部同意后,由各省市、各部委批复。其中,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所属高等学校申请副教授评审权,还应报送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审查意见由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报教育部。 2.已经具有副教授评审权的学校,应在批准授予的学科进行评审。少数暂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学科仍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进行评审。条件具备后,学校可按第1条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应对所属高等学校申请授予副教授评审权工作统筹规划后,报教育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