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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属院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及外籍教师工作指南 |
| 项目名称 |
省属院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及外籍教师工作指南 |
| 项目类别 |
其他 |
| 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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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条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达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的状况 1、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2、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的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4、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1、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2、聘用目标明确。 3、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 4、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 (四)聘用经费的保障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 2、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 3、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基本生活开支。 (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 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二、来华专家、外教的条件: (一)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我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我需要,身体健康。 (二)聘请对象为专家者,应具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费;其中长期文教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短期邀请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三)聘请对象为一般语言外籍教师者,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外国人入境审批表一式7份; (二)聘用外国文教专家(语言类)申报及审批表1份; (三)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简历2份; (四)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体检表。 |
| 办事流程 |
1、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资格认可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代办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手续。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审核认可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4、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定。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办学申请正式注册后,方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请聘用专业人员。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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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省教育厅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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