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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持枪证审批

一、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由配置民用枪支单位集中申报,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狩猎场、护农狩猎队和气枪游艺活动单位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设区市公安局审批发证;营业性射击场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设区市公安局审核,省公安厅审批发证。

2、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受理公安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上报,需设区市公安局审核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审批公安机关在8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

二、申请时应交验以下材料:

1、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2、公安机关准予配置民用枪的通知书复印件;

3、《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回执)。

三、本证有效期5年。期满后需要换证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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