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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e网首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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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海关:载运转关运输货物船舶登记备案操作规程 |
| 项目名称 |
载运转关运输货物船舶登记备案操作规程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根据署监〔1998〕6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
| 办理条件 |
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是指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往来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
| 申报材料 |
小型船舶必须由其所属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小型船舶办理登记备案时,由船舶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递交《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船舶正、侧面彩色照片各三张和下列文件(副本或者复印件): (1)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船舶检验证书; (3)船员清单; (4)船舶营业运输证; (5)船舶国籍证书; (6)担保文件(或担保金); (7)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
| 办事流程 |
备案审批: 1、由双人作业制对船舶进行核查,小型船舶的船体内不得设置暗格、夹层等藏匿物品的场所。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小型船舶,经办签同意办理登记备案。 2、科、处领导签注审批意见。 3、审核合格后,由海关核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简称《备案证书》)、《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以下简称《海关监管簿》) 异地备案: 小型船舶如需到其他关区管辖的港口装卸进出口货物,船舶经营企业应当凭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注册海关的批准文件到有关海关办理异地备案。 年审: 小型船舶的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1日前向登记备案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年审手续: (一)年审报告书; (二)备案证书; (三)《海关监管簿》 (四)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文件。 (五)年审报告书应当包括内容:上一年度的年货运量、航次等业务情况的、遵守海关各项规定及营运管理等情况。 未到海关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进出境运输。 变更登记: 小型船舶经营企业在海关登记备案的船舶名称、经营航线、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等内容变更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到原登记备案海关和异地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境内运输(包括沿海、沿江运输)的小型船舶,每次由境外运输变更为境内运输或者由境内运输变更为境外运输时,应当报告主管海关,由海关在《海关监管簿》上进行签注并办理有关手续。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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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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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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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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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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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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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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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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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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