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的《诉讼费交纳办法》于2006年12月30日对外发布,细化了标准,并分6个方面降低诉讼费用。
对于新办法中许多不完善之处,学界多有质疑的声音。
4月1日,届时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的《诉讼费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纳办法》)将取代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199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正式实施。《交纳办法》细化了标准,分6个方面降低诉讼费用。这对于从现在到4月1日之前打官司的人,多少有点遭遇这个特定时间愚弄的味道。
“打不起官司”是一些老百姓近年反映强烈的社会难题,“诉讼费高”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而且,现行诉讼费的收取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各地同类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不一,乱收费现象严重。
新出台的《交纳办法》澄清了以前诉讼费收取中的一些模糊概念,而且逐一细化标准并多方面降低诉讼费用,顺应了民意,受到普遍欢迎。此外,一个新的变化是在用词上,过去是“收费”,现在是“交纳”。
“我们在审稿时,所拿到草案的名称是《诉讼费收费办法》,当时我就提出了不能叫‘收费’,而应当是‘交纳’。前者是站在审判机关这个角度,而后者是站在民众这个角度,有实质性的区别。显然,我的建议被采纳了。这个办法在降低诉讼费、诉讼费交纳的细化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曾经参与《诉讼费交纳办法草案》研讨的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说。
然而,对于《交纳办法》,学界却多有质疑的声音。首先是质疑国务院是否有权制定《诉讼费交纳办法》,更有学者质疑新办法条款本身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建国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交纳办法》内容存在内在的矛盾,甚至有些规定不符合法理。
不过,《交纳办法》与现行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相比,确实规避了以前的一些弊端。现行诉讼费收费办法存在如下弊端:
弊端之一:法定诉讼费用高
诉讼费的种类、幅度及征收方法是决定诉讼费高低的主要因素,费用种类越多、征收比例越高,当事人需要交纳和支付的费用也就越高。
我国诉讼费用种类有六大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担负的其他诉讼费用。种类繁多,费用不可能不高。
从征收比例方面亦可以看出诉讼费的高低。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说:“我国的征收比例是从4%开始递减,直至0.5%,这一征收比例无论是与国外的征收比例比,还是与国内的仲裁收费征收比例相比,都是很高的。”
诉讼费用的居高不下,将许多“稳操胜券”的老百姓拒之于法院的大门之外,他们虽然有足够的证据能够打赢官司,却因高昂的诉讼费而无法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